2022年9月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驾驶电动车与余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刘某某右肋骨骨折。医生建议休养三个月。
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余某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超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余某某主张侵权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僵持不下,刘某遂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刘某认为 “你撞了人,就该赔钱!”但余某却认为“又没耽误你赚钱,凭什么问我多要误工钱?这不是拿‘双份赔偿’吗?”原来,余某认为刘某休养期间仍照常领取工资,所以不应向其索要如此高的赔偿。刘某也因长期求偿无果,心中愤愤不平,所以对赔偿金额“寸步不让”。
在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下,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余某愿意赔偿刘某16000元,双方和解。
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系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故单位给予其停工留薪待遇。
但此次事故系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因而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
工伤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所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行为并不免除余某对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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