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对终局裁决不服,分别起诉和申请撤销的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没有依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
-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该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申请的情形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后发现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
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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