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在离职时当年度的年休假还没休完,处理方式如下:
1.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折算的方法如下:
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的日历天数 - 365天) ×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如果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不再扣回。
总结起来,如果职工离职时当年度的年休假还未休完,用人单位应按照折算方法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如果超过折算的天数,则不需要进行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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