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达
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
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电话等
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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