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推动我市人才安居保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才购房补贴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本次补贴申报以《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3〕70号)文件为依据。以上政策具体见海宁市人才网-人社动态-人才政策栏目。
二、申报项目
2023年12月1日起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经人才认定的部分G类及以上人才,可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1.人才房票。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抵扣首付款。
2.购房补贴。未申请或使用人才房票的人才可在购房后服务期满1年后申请购房补贴。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通过线上进行常态化申报。
①电脑端:通过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网址:https://service.jxrsrc.com:8081/#),定位“海宁市”→个人登录→完成人才认定→资金申领版块→人才房票申请(购房补贴申请);②移动端:“浙里办”APP→嘉兴人才码→完成人才认定→区县特色(海宁市)→政务服务→人才房票(购房补贴)。
申报时请认真阅读申报须知,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材料。
市人力社保局对人才享受资格及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对首套房资格等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有缺失的申报项目予以退回,请根据退回意见修改并重新申报。
四、其它事项
1.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所有人才补贴和奖励,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2.2023年12月1日前已购房的参照原《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执行完毕。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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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证: (浙)人服证字(2023)第04810022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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