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潮城英才”计划是海宁加强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围绕全市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育一批各行各业高水平优秀人才,加大支持平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育力度,并给予全方位服务保障。
第二条实施“潮城英才”计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服务发展中心大局;(三)体现高精尖缺需求;(四)注重公平公正科学;(五)突出分类施策导向。
第三条“潮城英才”计划包括领军人才计划专项、拔尖人才计划专项、柔性人才计划专项、青年大学生专项、特支人才专项、技能人才专项和紧缺人才专项。其中,领军人才计划专项设置顶尖人才项目、创业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青年人才项目;拔尖人才计划专项设置高技能人才项目、工程师人才项目、宣传文化人才项目、乡村振兴人才项目、教育人才项目、卫健人才项目、金融人才项目、社工人才项目、城乡建设人才项目、体育人才项目;柔性人才计划专项设置名家项目、名师项目、名医项目、名匠项目;青年大学生专项围绕“10万大学生引进”行动和“潮城千名博士(后)引育集聚”行动,持续壮大青年大学生队伍;特支人才专项设置工程技术类、农业农村类、时尚类、文旅类、新电商类等“潮乡特支人才”评选项目,破除四唯导向,构建重实效发挥的创新人才评价体系;技能人才专项围绕“10万技能人才引育行动”和新时代海宁工匠培育工程,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发展;紧缺人才专项设置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项目和紧缺工种项目,推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构建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撑。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项目,制定相应政策条款,全方位支持各行各业人才队伍的引育和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政策类目设置。
第四条“潮城英才”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政策实施、服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对入选“潮城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支撑海宁产业发展的创新载体和引才育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遴选类、普惠类、平台类、服务类等方面支持,构建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一)建强高端人才队伍(遴选类政策)
1.项目资助。给予领军人才计划顶尖人才项目最高1亿元综合支持。给予领军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最高1500万元项目资助(含投资)。对引进人才入选领军人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人薪酬补助。给予拔尖人才计划项目最高30万元项目资助。给予柔性人才计划项目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
2.配套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含已入选)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工程)的,按照国家、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对聘请“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给予补助。
3.个人补贴。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分三年给予最高总额60万元生活补贴。对纳入“校企博士共享工程”试点的博士给予最高总额40万元补贴。对企业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按贡献分档定额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4.金融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优先在“海宁鹃湖科技板”挂牌,享受最高3000万元政府政策性担保融资支持,给予政策性担保公司最优惠担保费率。给予人才企业最高10万元保费补助。给予人才企业自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内最高5000万元贷款LPR利率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新兴海工程”重点团队的人才企业可延长2年享受期。
5.创业扶持。给予领军人才计划创业类人才项目,最长3年,每年最高1000m²创业场所租金补助。支持初创期人才企业产品销售,对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内首批次(首年度)实现市场销售的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销售奖励。
(二)支持骨干人才引育(普惠类政策)
6.青创支持。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海宁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担任经营者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贷款并给予贴息补助、最高10万元社保补助、最高6万元创业场地租金补助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
7.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3万元就业补贴和最高15万元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海宁本地高校毕业生给予额外5000元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5000元工作补贴。
8.求职补贴。对受邀来海宁参加人才招聘交流活动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及带队老师,给予最高1万元补贴。对受邀来海宁参加创业创新活动的专家、人才,给予最高1.5万元交通补贴。
9.发展支持。支持企业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对大学生参加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最高5万元晋升补贴。支持工匠人才提升技能,给予新时代嘉兴工匠系列人才最高30万元补助,给予新时代海宁工匠系列人才最高3万元奖励。
10.引才奖补。对当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大学生满一定人数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对当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青年博士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引才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F类以上或年薪4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人引才奖励。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人才招引活动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外出引才补助。按照猎聘机构(个人)推荐人才获评层次,给予最高300万元推荐奖励。持续推进与高校或人力资源机构合作设立“引才工作站”,并聘请“引才大使”。对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给予企业最高60万元/人引才奖励。
11.留才奖励。支持企业留才,对留用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及以上满一定人数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留才奖励。对留用博士、硕士、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三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人、1万元/人、5000元/人留才奖励。
(三)推进承载平台建设(平台类政策)
12.科创平台。对新建立、引进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并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以及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嘉兴全球研发总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海宁依托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海宁依托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
13.人才载体。对新建成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建站补助和每年最高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创新站给予最高20万元建站补助和每年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招引的博士后给予最高70万元科研生活经费补助。对新建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地),给予3年内最高8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的外国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4.产教融合。对产教融合联盟引进培育的创新平台、科创项目、科研人才,优先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产业人才学院建设,给予产业人才学院运营维护费补助。鼓励我市企业与产业人才学院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人才培养,对建设产业人才学院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对产业人才学院培养的人才,给予企业5000元/人育才补助。在校大学生来我市企业完成见习并留用的,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5.成果激励。对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人才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最高4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组织举办一定层次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根据活动规模、等级,给予组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助。
(四)优化人才服务生态(服务类政策)
16.“一站式”服务。依托潮城英才之家,设置外国人来华“一件事”服务专窗,实现涉人才各类高频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拓宽人才码在政务、双创和生活等领域服务事项和高频应用场景,优化线上办理流程。对留用我市超过一定年限的人才给予定制化的人才码专享服务。
17.落户安居。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为人才落户地址提供更多选择。建优配强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对申请入驻人才公寓的人才给予相应租金优惠。创新人才购房补贴模式,全面推行人才房票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人才购房补贴。
18.教育医疗。统筹安排人才子女入学,重点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无障碍安排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按人才层次建立健康档案,开辟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开展人才健康体检和学术休假。
19.大学生优享。实施“嘉YOU卡”,对于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在海宁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保的给予消费金,并享受出行、旅游、食宿等优惠。发布“潮留卡”,对于海宁高校在校生、海宁生源的高校在校生及在海宁企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高校在校生,可获取消费金并享受相关定制服务。
20.人才社区。加快推进涵盖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酒店等要素的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提供优质生活配套。发挥青年人才社团的纽带作用,搭建青年人才交流对接平台。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强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全局作用,突出党组织书记抓人才工作“第一责任”,完善人才工作述职评议等制度,将人才工作绩效纳入综合考评体系。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细则。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可参照制定配套政策。教育、卫生等专业领域人才可由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政策。
第七条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将其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推荐其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定期组织国情研修、政治理论学习、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由财政资金综合保障(项目投资除外),优化奖补资金兑付流程及审计方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一事一议”资助方案,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或市国资公司投资进行资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上述政策支持内容及奖补额度。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新型研发机构参照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全职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所列情形,且为法定退休年龄以内(非华裔外国人才及特定领域人才放宽到7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
2.在我市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
3.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浙大国际校区引进人才按照国际合作教育样板区基金管理办法另行支持。招商引智项目涉人才条款有个别约定的按照招商引智落地协议条款另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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