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全部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小李户籍在山东省,毕业后到北京工作,参保缴费满10年,然后离开北京,回山东老家工作并重新参保缴费(未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临近退休时,小李(这时候应该称“老李”了)想去北京办理退休。于是,他赶在退休之前,又去北京找一份工作,继续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
工作至退休时,老李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而且在北京累计缴费满10年,按照上图的规则,他可以将其它省市的养老保险,全部转移到北京,在北京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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