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好了,等到这3个月的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结束,自然会给你们计算加班费的。”面对酒店经理的这番解释,小贾和她的同事们既失落又迷惑。小贾是东北某城市一家酒店的服务员。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冰雪旅游的兴起,小贾所在酒店生意兴旺,小贾和她的同事们每天上班时间都在10个小时以上,常常休息日也要来上班。虽然累了点,但小贾却没有怨言,她觉得酒店生意好,自己肯定也能沾光,工资也会多发一些。然而,到了第二个月发薪水时,小贾却大吃一惊,公司居然没给自己计算加班费。小贾问了问周围的同事,大家的情况都一样。于是,服务员们集体去向酒店经理抗议。但酒店经理却拿出了公司的一份规章制度,指着上面关于工时的一则条款告诉大家,早在几年前公司规章制度就规定,在旅游旺季,酒店可以自行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在客源最旺的冬季,酒店可以任选3个月综合计算总工时;只要员工在3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就不用支付加班费。酒店经理还告诉大家,从上个月开始,公司就开始实行今年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所以,这时候是不会计算和支付加班费的。“酒店可以说实行什么工时制度就执行什么制度吗?”小贾不大相信酒店经理的说辞,她和几位同事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情况并查询资料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酒店通过规章制度自行决定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某些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相关企业可以向人社部门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只要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不存在加班。但是,根据记录,酒店并未就任何岗位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实行标准工时制,对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工作的情形,按月支付加班费,而且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要求。最后,经过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门执法,酒店改正了错误,依法计算和支付了员工们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