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重新申请时,无法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出具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在该报告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应当同注册资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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